史上最大的撒謊者

轉載自:Happy Punter 巧茹

文章原標題田北腎,你又講同一個笑話?你仲有無其他野講架

田北腎又搶住發言。我以為佢有咩新idea。原來又係「特首不能反對一黨專政」的笑話。我仲以為是張德江叫香港人公投添,睇下有幾多人接受篩選。

腎仔(不是腎哥謝老四)話:愛港愛國既特首人選,不需要一定擁護共產黨,不一定要愛共產黨,但一定不能反對一黨專政。

大佬,你究竟係詐唔識,定講緊反話或者笑話。你以前都講過一次,仲未夠喎。

一黨專政即係獨裁,懵丙。

「太太,妳愛我就不要反對我在出面有其他女人。」

「各位員工,你地要繼續響度做,就一定不能反對無償加班。」

大家有無聽過《歷史的先聲——中國共產黨曾經的承諾》?

《歷史的先聲——中國共產黨曾經的承諾》(初版名《歷史的先聲——半個世紀前的莊嚴承諾》),編者笑蜀。此書摘選了1941年至1946年期間中國在國民政府統治下,中國共產黨在報紙、雜誌、書刊上所發表的要求自由民主憲政的談話、文章和評論。該書與1999年由汕頭大學出版社初版,2000年在大陸被查禁,2002年引進香港,由博思出版社推出,2013年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再版,作為香港大學中國傳媒研究計劃叢書的一部份。

禁書目錄

第一輯  沒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飾
第二輯  爭民主是全國人民的事情
第三輯  民主主義的利刃——美國的民主傳統
第四輯  讓思想衝破牢籠
第五輯  中國需要真正的普選
第六輯  民主一日不實現,中國學生運動一日不停止
第七輯  中國私人資本主義必須得到廣泛、自由發展的機會
第八輯  天賦人權,不可侵犯
第九輯  一黨獨裁,遍地是災!
第十輯  誰使中國不能安定?專制政府!
第十一輯  世界民主大家庭的家法適用於中國

《歷史的先聲》主要收集整理了1941至1946來自年《新華日報》、《解放日報》、《黨史通訊》、《人民日報》等的短評、講話、社論、文件等,文章原作者包括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鄧小平、潘梓年、章漢夫、夏衍等一些中共和某些民主人士的言論。文章多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向國民政府統治合法性發出的挑戰,要求實行憲政民主制度。涉及論點包括民主的重要性、思想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呼籲普選、對美國制度的讚賞、提倡私人財產不可侵犯、反一黨獨裁反專制政府等諸多方面。

入面既內容真係精彩到不得了。正如宜家香港好多建制派既走狗,最初時也是泛民一員!

中國是有缺陷,而且是很大的缺陷,就是缺乏民主。只有加上民主,中國才能前進一步。民主必須是各方面的。只有建立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民主選舉政府的基礎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毛澤東1944年6月12日答中外記者問)

共產黨要奪取政權,要建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這是一種惡意的造謠與污衊。共產黨反對國民黨的「一黨專政」,但並不要建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
(《劉少奇選集》上卷第172頁)

可惜,劉少奇被毛東鬥瓜左。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關鍵在於結束一黨治國。此問題一日不解決,則國事勢必包攬於一黨之手;才智之士,無從引進,良好建議,不能實行。因而所謂民主,無論搬出何種花樣,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解放日報》1941年10月28日社論)

http://www.bannedbook.org/b5/forum2/topic170-10.html 

《歷史的先聲──中國共產黨曾經的承諾》 商務網上書店

不反對通知書根本是大惡法

香港《公安條例》發展歷史

1967年,香港發生六七暴動,香港政府為了平息香港親共人士暴亂,頒佈不少緊急法例,至同年11月制訂《一九六七年公共秩序法案》,規定3人以上的集會必須預先向警務處申請,規管嚴厲。

1971年,香港政府收緊條例,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維多利亞公園、香港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及摩士公園,合共5處。

1980年,香港政府將條例放寬至30人以上集會及20人以上遊行方才需要申請。

1987年,香港政府再度將條例放寬

1995年,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被予以廢除,包括將30人以上遊行及50人以上集會的發牌制度更改為通知制度,組織者必須於活動前7日通知警務處。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1995年版本的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因此,香港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贊成恢復《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的立法會政黨:民建聯、工聯會、自由黨和立法會功能界別。

白痴仔都明白這是什麼一回事啦。

其實,真係好怪,話明係通知制度,即係七日內通知咪ok囉,但又要等警方批准,即係不是通知機制,只係做多左文件。我想問,公司話我地畀左七日通知,就可辭職,但仍要公司批准,咁咪相等公司要我地打一世工,都無得反對???

就特首「不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言論」的聲明

就特首聲稱不會向表明要癱瘓中環的「和平佔中」人士,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質疑特首的做法不當,予人以特首的地位干預香港警隊獨立行事,無論有否令警隊受壓,已經損害了警隊的政治中立。

無論如何,如果中港當局只想以政治權力和武力阻止香港市民落實普及平等選舉的基本人權,只會增加社會的衝突,損害香港的民主、法治、人權和進步,尤其社會的長治久安。

2014年5月22日
香港人權監察

只准局長維穩 不准百姓去飲

外界盛傳和平佔中發動群眾10.1「去飲」,民陣當天舉行爭普選遊行,被視為「去飲」前奏,康文署昨日突然指民政署要在維園足球場搞維穩大派對,拒絕民陣申請維園中央草坪作10.1遊行起點。泛民相信是政府打擊市民「去飲」的手段,民陣亦質疑拒批場地出於政治考慮,佔中發起人陳健民更斥,康文署是政治打壓。

民陣周二向康文署提出申請,以維園中央草坪作為10.1爭普選遊行的集合地點,但康文署罕有地在昨日通知民陣,由於已有其他團體獲批在同日下午於維園六個足球場舉行大型活動,加上民陣申請集會人數為5萬,遠超中央草坪可容納人數,所以拒絕民陣申請,又建議他們考慮其他集合地方。

資料顯示,康文署聲稱的「其他團體」,正是與康文署同屬民政事務局管轄的民政署,該署10月1日下午4時半在維園舉行「國慶繽紛大派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亦會到場主禮。有泛民指民陣遊行在下午2時半開始,以往也試過工展會與民陣遊行同時在維園舉行,相信維穩大派對人流絕不會多於工展會,認為康文署拒絕批場,全因外界視民陣10.1遊行是佔中「去飲」的動員,故要先行出手打壓。據知民陣已有多個「後備方案」,包括研究將遊行起點改到銅鑼灣行人專用區。

民陣召集人楊政賢也對康文署決定大惑不解,指民陣過往遊行集會多在公眾假期舉行,「民陣成日都會同其他團體共用維園,冇理由今次又話做唔到!」他不直接評論康文署拒批是否與佔中有關,但相信肯定有政治考慮,促市民保持機動性和行動力,密切留意號召,隨時準備行動,「保證市民一定有機會上到街,表達對人大常委決定嘅不滿」。

陳健民對事件十分憤怒,稱若康文署不能給予一個合理解釋,只顧官方的維穩「派對」,拒絕民陣申請明顯是政治打壓,他對此表示遺憾:「以往都會批,03年7.1都係咁,宜家係咪唔畀市民有遊行權?」他續指,若交涉過後康文署仍拒批,遊行亦可改在另一路線出發。

康文署署長李美嫦向傳媒辯稱,拒絕民陣申請因10.1是公眾假期,希望有空間讓市民使用維園設施,又指署方早前已拒絕另外兩個團體的申請,否認審批有雙重標準。

除申請場地受阻,監警會委員梁繼昌昨出席監警會會議時稱,警方至今仍未向民陣發出10.1遊行不反對通知書,質疑警方有額外考慮。北角分區副指揮官賴孝光稱,即使警方不反對舉行活動,亦須待有關方面批准使用場地,由於現階段遊行細節未定,不是成熟時機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事實上特首梁振英今年5月特首答問大會中說過,政府會用盡方法對付佔中,包括拒發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此外警方似為「去飲」嚴陣已待,昨已在中環匯豐銀行總行外擺滿「雪糕筒」率先「佔中」。

不公義的法律就是暴力 政治打壓可恥 立即修改公安惡法

九月二十一日,八名公民因在去年六四晚會後在沒有向警方書面申請下,從維園遊行到北角警署,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九項控罪全部成立,下月十二日判刑。這是香港主權移交以來,最多人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的示威案
。在此,我們聲援罪成的八名公民,並嚴正讉責政府的政治打壓,要求立刻將公安條例中條文含糊、踐踏人權的公安惡法廢除!

遊行集會是基本人權 無需得警方批准
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政府有責任保障社會上每個人享有人權,而法律亦是為了制衡政府的權力。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和平集會結社是人民的自由;《基本法》第27條亦指出,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不反對通知書」條例令公民需要「被批准」才可享有遊行、集會等自由,不單抵觸《基本法》,更剝奪公民應有的人權。

「不反對通知書」打壓言論自由 應立即廢除
《公安條例》源於六七暴動,乃是殖民政府為平息暴亂、加強對殖民地控制而制定的。1995年,《公安條例》的部份條文被裁定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抵觸而予以廢除,遊行及集會只須事前七日知會警方即可進行。但在1997年時,中共單方面成立沒有經過民選產生的臨時立法會,並透過臨立會將惡法復活,更將「通知制度」修改為「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制度,並要求遊行集會符合警務處處長施加的任何額外條件才算合法。取得「不反對通知書」變相是另一種審查制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平遊行和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另外,臨立會毫無民意基礎,認受性被受質疑,由其通過之法例絕對有欠正當性。

非法集結定義含糊 淪為政治打壓工具
《公安條例》例出了「非法集結」的定義,即「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法例條文理應有正確及清晰的定義,令執法機關可以準確跟隨。然而,「非法集結」所針對的行為,如「破壞社會安寧」一例定義含糊,極容易成為檢控社運人士的藉口及對付請願或示威者的武器;亦賜予執法機關極大彈性,間接將無限權力加到警方身上。

反抗是我們的公民權利
學聯一直以來反對違反人權的《公安條例》,示威及集會均不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以彰顯公民抗命及揭示《公安條例》這條惡法的不合理性。參與政治是每一位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先於任何政治體制而存在,亦非由任何政治體制所賦予我們。八位被告因社會不公義才集結,在這情況下,我們就有超越法律限制的公民抗命權去反抗不合理的事情和不公義的體制。八位,只是在行使他們應有的公民權利而已,何罪之有?

我們強烈要求政府:
一.廢除《公安條例》中有關「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例,還公民遊行集會的自由
二.修改《公安條例》中有關「非法集結」的條例,明確定義「非法集結」,以免成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
三.重新審視《公安條例》,釐清定義含糊的字詞,依據民意重新制訂條款。
四.立即停止任何政治檢控,積極協助公民遊行集會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集會自由是自由權的一種。除了指可以和平參與任何集會的權利以外,很多時都用來指稱在特定課題與政府對立之時,反對者有權就這一課題集會反對。集會自由是自由主義及民主主義提倡者的一種重要權利。

路透昨報導,蘇格蘭即將舉行獨立公投,遠在歐亞大陸另一端的中國,正緊張觀察公投結果,因為西藏、新疆等地,都跟蘇格蘭一樣想要獨立建國。

報導指出,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訪英時,曾說將尊重英國人民的心願,但仍希望英國和蘇格蘭能維持一個國家。中國外交部以蘇格蘭獨立公投為英國家務事為由,拒絕評論。

中國對獨立議題向來敏感,迄今未承認2008年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的科索沃。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歐盟研究中心主任王義桅分析,蘇格蘭的例子不同,因蘇格蘭是取得英國同意才舉行獨立公投,「若英國政府接受蘇格蘭獨立公投結果,中國也沒有理由反對。」

王義桅又說:「既然中國政府絕對不可能同意讓台灣、西藏等舉行獨立公投,也就不用擔心會步上英國後塵。」

發表者:凝望

君看汝雙眼 不語似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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