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耳 | 7th Apr 2009, 10:35 PM | 龍耳活動 | (2 Reads)
《龍耳》應李菁父親的邀請,召集多位聽障人士代表,於二○○九年四月六日晚上七時假中環雪廠街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八樓會見勞工及福利局張建宗局長,討論有關香港聽障人士的就業問題,並就以下題目作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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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未能有效運用資源協助聽障人士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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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工的歧視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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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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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辦試工計劃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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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地實行《殘疾歧視條例》
是晚,約六十多人在中環政府總部門外集合,等候進入:


張建宗局長在政治助理莫宜端女士、社會福利署總社會工作主任(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方啟良先生、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勞工事務主任尤綺玲女士陪同下,跟超過六十位聽障朋友會面:



龍耳手語翻譯邵先生翻譯張局長的說話,好讓在場的聽障朋友也明白:

龍耳另一位手語翻譯黃小姐:

邵先生簡述龍耳成立背景與的目的:

龍耳名譽創辦人李爸爸:

陳小姐於二○○八年城市大學畢業後,曾多次工作面試,但每次到達,該公司裡的職員看到其配戴耳機,便稱職位剛剛聘請了,便詢問她能否接聽電話,因為該職位需要接聽電話。
陳小姐在同年十月於政府擔任臨時初級文員,政府每個月替她續約一次,但其他同事卻是每三個月續約一次,似有不公平及歧視之嫌:

余小姐訴說
其尋找工作時所獲的不公平待遇:

張局長專心聆聽聽障人士有關就業的苦況及訴求,並作出筆錄:

曾先生反映勞工處網頁內的聘用殘障人士標籤,內裡工種與一般工種無異,但聽障人士會以為這些公司願意聘用他們,並集中於此以便他們尋找工作,其實不然,似有誤導之嫌。
曾先生代一位聽障朋友轉述在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的遭遇,稱職員對聽障人士態度欠佳,有一次聽障人士曾致電找一位展能就業主任,但接聽職員稱這主任不在,其後,這位聽障人士親自前往辦事處查詢,誰料這位主任在場,完全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俞先生表示政府招聘廣告內,列明受聘人士要求,例如學歷、書寫語文、技巧/技能,亦提及不可觸犯任何歧視條例。但事實並非如此,並以需要接聽電話來刁難聽障人士,聽障大學生擁有以上入職要求,但因不能接聽電話,就連試工機會都沒有:

聽障兒童家長協會邵太反映聽障人士所面對的生活上困難:

龍耳主席鄧小姐指出,加拿大公平對待聽障人士,不會歧視他們,而大部份公司均一視同仁,聽障員工與健聽員工都需要按工作表現來升職及加許:



王先生向張局長講述其就業遭遇:


潘小姐指出美國對聽障人士有一定的保障,並定下大機構聘用聽障人士的比例,並公平對待他們,有些聽障人士更位高要職,可見聽障並不影響其工作表現:

陳先生總結及重申龍耳訴求:


龍耳榮譽創辦人李菁爸爸(右二)、主席鄧小姐(左一)、香港聽障兒童家長協會主席邵太(右一)共同將請願信交予張局長(左二),並合照留念:

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張建宗局長
致張局長,
I. 願景︰政府對殘疾人士的承諾
(1) 二零零七年香港康復計劃方案《 二○○七年香港康復計劃方案 》源於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這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士固有尊嚴的尊重。這公約又確認殘疾人士享有在開放、具有包容性和對殘疾人士不構成障礙的勞動力市場和工作環境中,為謀生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康復計劃方案的目標和精神是不分傷健,著眼全人發展。殘疾人士有能力和才華,可為社會作出貢獻。方案希望商業機構明白對僱用殘疾人士持開放態度的好處,從而促進社會各界能夠積極協作,推動殘疾人士在公開市場就業,以宣揚社會共融訊息。政府訂定了以下兩個發展路向,亦承諾會致力落實計劃:
(1) 促進商界、社福界和政府三方的伙伴關係。
(2) 增強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的能力,使他們成為社會的寶貴資產 。 所以政府希望可透過種種努力,例如建立網站,以:
· 協助僱主僱用更多殘疾人士;
· 協助殘疾求職者求職,並增強他們的工作技能和就業能力;
· 鼓勵非政府機構發展更多社會企業;
· 鼓勵普羅市民採用更多由殘疾人士提供的服務和產品。
香港政府最近的預算案提出未來3年創造62,000個工作及實習機會,當中有不少是實質職位。其中列出開創的職位包括聘請7,700名公務員,由勞工處推行的一系列就業計劃,在未來兩年預計有44,000名人士受惠;「大學畢業生實習計劃」預計約有4,000名畢業生受惠;及其他基建項目也能創造職位 (部分只是實習或短暫性工作)。 而在金融海嘯下,政府把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及展翅計劃,重新定位,令到青年一方面有實質工作機會,另一方面亦可繼續進修或培訓。 你亦曾指出所創造的職位亦會顧及殘疾人士的培訓及入職機會。 下年度預算案的社福開支撥款393億元,是僅次於教育的第2大財政撥款,佔整體公共開支17.2%。而上個財政年度用於康復服務的資源總額是167億元,佔整體開支7%。
參考網頁:http://www.hkcss.org.hk/rh/rpp/RPP/Appendix_III.doc
(2) 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
雖然政府的政策方針,是向殘疾人士提供職業康復服務,讓他們最終得以自力更生,從而融入社會。這符合《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有關規定,該條例旨在確保殘疾人士獲得公平機會融入社羣。
但政府充分明白到,作為全港最大僱主,有需要在僱用殘疾人士方面樹立良好榜樣,因此會公平考慮所有投考政府職位的殘疾人士,並且給予他們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
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主要部份如下︰
· 歡迎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
· 篩選準則並不適用於殘疾人士。殘疾人士如果達到有關職位規定的基本入職要求,均獲邀參加遴選面試。
· 若殘疾人士獲邀參加筆試/遴選面試,則有關部門應作出特別安排,方便該等應徵者參加筆試/面試,或因應他們的特別需要,對筆試/面試程序作適當調整。
· 殘疾的應徵者如果適合受聘,會獲得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殘疾人士如果適合擔任某一職位的工作,即使由於殘疾之故而未必能夠擔任同一職級內每個職位的工作,仍可獲得推薦聘用。
上述安排,不論是按公務員聘用條款或非公務員合約條款招聘員工,均同樣適用。
而公務員事務局設立了一個中央基金,為殘疾僱員提供專用器材,讓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更有效率。曾資助購買的輔助器材包括助聽器、掃描機、電腦及點字設施、擱腳板等。公務員事務局已發出一套全面的指引,協助部門遵守政府聘用殘疾人士方面的政策。此外,公務員事務局編印了一本名為《與殘疾人士共事》的小冊子,分發給各部門。該小冊子旨在加強部門認識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以及提供與該等人士共事的實務指南。
參考網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505/25/05250170.htm
http://cyberable.swd.gov.hk/b5/tips/tips2.html
(3) 殘疾人仕就業事宜
3.1 最低工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panels/mp/papers/mp_e1.htm
立法會文件編號:
CB(2)864/08-09(05)
CB(2)864/08-09(06)
CB(2)928/08-09(01)
CB(2)1078/08-09(03)
CB(2)1078/08-09(04)
3.2 保障就業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mp/papers/mp_e1.htm
http://www3.news.gov.hk/isd/ebulletin/tc/category/AtSchool/050504/html/050504tc05001.htm http://www.rahk.org.hk/index.asp?bianhao=309
立法會文件編號:
CB(2)2685/05-06(01)
一名市民Andy CHIU先生就「促進殘疾人士就業機會的措施」發表意見
CB(2)2660/05-06(01 「爭取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聯盟提交的意見書”
3.3 殘疾人士試工計劃 (2002)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9/20/0920231.htm
II. 事實︰政府無法有效實踐對殘疾人士的承諾
我們明白要幫助殘疾人士全面融入社會,單靠政府的政策和資源並不足夠,還需要志願機構和自助組織協力倡導助人自助的理念,建立『社會資本』,發展康復服務,發揚『傷健共融』的精神。但政府,作為全港最大僱主,有需要在僱用殘疾人士方面為私人機構樹立良好榜樣以及起帶頭作用。
(1) 勞工署 / 展能就業科/ 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問題
1,1, 勞工署網頁
· 勞工署網頁內有聘請殘障(聽障)人士的圖形圖像, 進入後其展示的內容和健全人士見到的網頁無異, 但殘障(聽障)人士會誤認為那些公司願意聘請殘障(聽障)人士,所以集中在該網頁找尋工作,結果由申請見工開始,受盡白眼,失望而回。網頁內容的安排似有誤導成份。
1.2 見工的受到的歧視及經歷
· 勞工署/ 展能就業科職員對殘障(聽障)人士的態度十分差,常常愛理不理的。例子一: (Denny經歷) 致電到展能就業科跟進, 但卻被告知X主任不在辦公室,Denny立刻坐車到展能就業科問,卻發現X主任居然人在辦公室,只是有心不接Denny的電話, 態度不負責任,不肯承擔。
例子二:
立法會文件編號 : CB(2)2685/05-06(01)
趙先生 (Andy Chiu) 的個案: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mp/papers/mpws0706cb2-2685-1c-scan.pdf
· (歐楊兆良) 2004年中, 差餉物業估價署請人,良連同30名大學同學報名申請, 良誠實地填寫自己是弱聽人士和需要戴耳機。及後得知30名大學同學有接見機會,但良連接見機會都沒有。
· Charlene 二零零八年十月獲聘於一政府部門工作,職位為合約制臨時初級文員, 但Charlene只能簽一個月的合約,以致要每個月續約一次。但其他健聽同事職位一樣, 卻可以簽三個月合約,每隔三個月續約一次。Charlene是城市大學語文系畢業生,對臨時初級文員職位來說,勝任有餘,為何該部門不能一視同仁 ﹖
· 政府聘請廣告內, 照例有受聘人士的要求,如學歷、書寫語文、技巧及技能等等,亦提及不會觸犯任何歧視條例。但事實上實際招聘過程並不如此,每每刁難聽障人士不能好好接聽電話的弱點! 聽障大學生擁有以上入職要求, 但因不能接聽電話,就連試工機會都無。但無法好好接聽電話,並不等同會無法勝任工作,或工作表現會不好。
1.3 政府在1997之前曾經聘請聽障人士做長工,為何1997之後只有短期合約制?
1.4 政府統計處第四十八號專題報告書﹕「香港的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
政府統計處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進行的調查結果列出下列數據 ﹕
· 5.2% 人口為殘疾人士共361,300人;
· 其中92,200 人(1.3%) 為聽障人士,其中約8,600人是完全失聰﹑59,700人不用配戴特別助聽器﹑其餘23,900人需要配戴特別助聽器。
· 37,300個聽障人士只有聽障一種殘疾。
· 就業殘疾人士為總就業人口1.2%。
· 15歲至49歲的聽障人士約有11,100人,而50歲至59歲的聽障人士約有9,300人。
· 約19,900的聽障人士有中學或預科程度,6,300人有大專以上程度。
· 15歲以上從事經濟活動的聽障人士約12,800人 ﹔而非從事經濟活動的聽障人士(除退休人士,料理家務者和全職學生約713,000人外)約有6,700人。
· 15歲至49歲的就業聽障人士約有5,900人,而50歲至59歲的就業聽障人士約有4,000人。就業聽障人士共有約11,700人。
· 所以15歲至59歲的聽障人士中約有10,500人待業,其中可能有約1,100人從事短期合約工作。
· 根據展能就業科的主要統計數字,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間,登記的殘疾人士的平均人數是每年三千五百人左右。
· 為何展能就業科的登記人數(或使用率)如此偏低,即使我們只用聽障人士的數字作比較 ﹖
(2) 我們希望
2.1 政府能改善展能就業科的網頁和工作流程
· 在展能就業科網頁內把有意聘請殘障(聽障)人士的公司分開列出,以免混淆。
· 展能就業科和潛在僱主應盡量利用最新科技如手提電話短訊﹑電郵﹑MSN等等和聽障人士溝通。
· 改善展能就業科職員對殘障(聽障)人士的態度。
· 根據展能就業科由一九八零年至二零零八年的主要統計數字中,我們發覺引薦次數之多,相對於成功就業人數之少,使我們有理由懷疑,展能就業科的就業主任的工作表現評核是重過程,輕結果。所以就業主任們不太理會登記人士的能力是否適合他們引薦的工作空缺,只要盡量提高引薦次數,便能得到一個優良的績效評分。這便出現一些大專程度的殘障(聽障)人士被引薦去一些低技能職位,如把文件分類,或替文件蓋章等等。再加上登記人數由二零零二年開始逐年減少,也使我們覺得展能就業科的就業主任的實際工作表現未能滿足殘障(聽障)人士的需要。所以我們希望展能就業科的就業主任的績效評估能盡量基於成功個案,而不是引薦次數。還有延長就業主任任職年期,不要每兩三年便轉科,以加強他們的使命感和減少就業錯配的現象。http://www.ld.gov.hk/chinese/labourstatistics/spd_stat.htm
2.2 政府能按比例聘請聽障人士
· 以前大機構有聘請聽障人士, 例如銀行﹑電訊公司等等。希望局長能指引政府帶頭發起,各政府部門能按比例聘請聽障人士,作為私人企業的模範。
2.3 聽障大學生津貼計劃
- 今年的大學畢業生,可以獲得政府幫助找尋工作,雖然最低起薪點只有$4000。同時政府亦鼓勵私人公司聘請他們。
- 但為何政府不協助聽障人士,一群弱勢社群。既然大學生謀生工作都需要政府幫忙,又何況一群聽障人士呢 ﹖他們其中都有人擁有大專/大學程度,為甚麼政府不協助他們呢?
2.4. 殘疾人士試工計劃
- 既然2002年的試工計劃非常成功,可否再次推行 ﹖
2,5, 引入其他先進國家的無差別待遇
- (潘頌詩) 美國對聽障人士有一定的保障,有定下大機構按比例聘請聽障人士,聽障人士可以得到公平對待,及按工作表現升級。美國亦有聽障人士擔任高薪職位。
- (Mandy Tang) 加拿大同樣公平對待聽障人士,不會受到歧視或不禮貌對待,機構亦同樣按工作表現升級及嘉許。
- 香港有些僱主聘請聽障人士時會要求減薪水。例如健全人士月薪八千,殘障(聽障)人士可能只得五千至六千,享有的待遇不同。
- 香港對殘障(聽障)人士不公平,只會惺惺作態。雖然政策字面上美輪美奐,但事實上不公平,也不公正。
- 希望政府做落實做好公民教育,教導香港人要接納殘障(聽障)人士,放下歧視/ 偏見,達到『傷健共融』的理想。
2,6, 嚴格地執行《殘疾歧視條例》
- 如果可以嚴格地執行《殘疾歧視條例》,殘障(聽障)人士就此得到平等對待, 見工和就業的機也會相對地改善.
Children of a Lesser God : 「聽覺障礙是在所有身心障礙中,最能讓人隔絕與人群溝通的障礙,也容易使心靈禁錮在幽暗的深處。成功的聽損人是永遠是會說話的,是能融入聽人主流社會的。這樣的判斷標準真的是合乎人性的嗎?也許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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