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封信﹙離別第545天﹚健康申報表(二)

親愛的女兒:

你好!

你還記得爸爸在第515封信(http://contact_chi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874143)中,跟你說過出入境填健康申報表的事嗎?

今日有新聞報導:


「一名保險從業員於今年 5月 31日經羅湖返港時,拒絕填報曾到訪的地方及聯絡地址等資料,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罪。昨日他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聲稱因不清楚有關部門會如何處理個人資料,恐會作商業或其他非法用途,並非蓄意不填報,對此深表歉意,最後獲法庭輕判罰款 500元,相信是今年 5月實施出入境口岸健康申報措施以來,首宗提交法庭被定罪的個案。
裁判官蘇文隆表示,被告的擔心有可能出現,但為確保公眾衞生,需要填報個人資料。若被告認為執法不公平,可向申訴專員投訴,或向高等法院入稟提出申訴。

 

「一定投訴衞生署」

被告葉蘭賓( 21歲)在庭外聲稱「一定投訴衞生署,覺得唔公平」,又指衞生署選擇性執法,要求署方道歉,不排除會提出指控。衞生署發言人則表示,入境健康申報表格背頁,有列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及聲明,並提供電話號碼讓市民查詢。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 3時,被告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向衞生署職員遞交旅客健康申報表,但被職員發現其聯絡地址一欄沒有填寫,遂要求被告補填地址,但被告不理會,與職員理論,最後警員到場,被告仍拒絕填報資料,因而被捕。
香港衞生署與深圳檢疫部門於今年 5月 2日一同實施出入境口岸健康申報措施,目的是進一步減低人類豬流感傳播的風險。若旅客沒有遵從《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提出的要求,申報及提供有關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 5,000元及入獄六個月。」

爸爸看完這篇報導,着實嚇了一跳,原來真有一條《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法例,規管每個出入境市民,必須填寫健康申報表。爸爸那天還大大聲地跟那個女職員說:「現時香港也沒有任何一條法例規定,一定要填健康申報表。」現在回想起來,爸爸也真有點無知。可能是那女職員敬老罷,那天才放了爸爸一馬。

不過話又說回來,那個保險從業員真黑仔。相信像他那樣填健康申報表的,大有人在,但就偏偏只告他。只因他做人太硬頸,如果在差人的勸說下,他填好那張健康申報表,便不用上法庭被人罰了。

祝你每天都開開心心!

                             你的爸爸:老羊狼一世

                                    2009年08月27日下午21:14於香港

發表者:凝望

君看汝雙眼 不語似無愁

第534封信﹙離別第545天﹚健康申報表(二) 有 “ 0 則迴響 ”

  1. 有時填太多個人資料,尤其是o係公眾地方(同唔填又唔得),真係唔係咁好.惟有收集申報表o既職員好好保護眾人o既資料啦.
    講返呢個從業員,可能佢當時o既態度又唔係咁好,所以職員要報警.

  2. 慧瑩 : 有時填太多個人資料,尤其是o係公眾地方(同唔填又唔得),真係唔係咁好.惟有收集申報表o既職員好好保護眾人o既資料啦.講返呢個從業員,可能佢當時o既態度又唔係咁好,所以職員要報警.

    係囉,依家D壞人又多,嘜都填晒係道,真係令人擔心。

  3. 的確是有這樣的法例,我們叫這條法例做 Cap 599。現在我其中一項工作就是要替新入職的醫生們申請委任證,以便他們在有需要時填寫 Warrant(就像警察需要搜查令才可以搜查),將有關人士隔離。

  4. Karen :
    的確是有這樣的法例,我們叫這條法例做 Cap 599。現在我其中一項工作就是要替新入職的醫生們申請委任證,以便他們在有需要時填寫 Warrant(就像警察需要搜查令才可以搜查),將有關人士隔離。

    謝謝.現在都清楚明白了.

  5. oliken :
    我上星期一家大細沙頭角過關,佢地係咁意睇下面個張表就叫我們走。呢D措施都吾知有無作用!

    係呀.個個都係求其填下算數。
    呢D措施根本就冇用.只係勞民傷財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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